中国直销行业法律规制的现状、特点及其不足
http://www.dsblog.net 2009-12-21 14:33:39
中国直销监管中比较特殊的一项是保证金制度。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其实只有韩国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要求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如若发生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以及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等情形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共同决定使用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中国现行直销法律规定中关于直销企业最为独特的规定即是关于直销员的薪酬奖金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了“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这样的一个30%的上限规定是其他国家的立法中所未曾有过的。
总体上来看,我国法律在大量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之上对直销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设置了十分周全的监管标准,而且这样的一套监管标准无疑是“严”字当头,始终把社会风险控制作为立法的最重要目标。
从近年来的执法实践来看,执法部门对非法传销活动带有明显的“运动式”色彩,即中央机关通过发布文件或官员讲话的方式来宣布一轮全国性集中执法的开始,然后由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并将打击非法传销的任务逐级下放。这样的一种“运动式”执法在最大可能地调动行政和社会资源并取得短期内立竿见影成效的同时,也会遗留下诸多负面效果。此外,“运动式”执法还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大甚至牵连无辜,在此过程中“从重”、“从快”、“严惩”还会导致公权力的过度扩张使用、执法和处罚程序正当性的漠视以及制裁性法律规则适用的不平等性等背离法治原则的后果。
国际法规则影响之下的中国国内立法
宣告中国直销市场准入重新开启的《直销管理条例》在2005年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
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原国内贸易局于1998年6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并分别规定了审批条件和程序。然而,这种“店铺+雇用推销人员”的模式并非标准意义上的直销服务,再加上至此之后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直销企业,中国直销服务市场准入问题成了政府在“严打”之后所要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与此同时,在中国参加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活动中,WTO的成员也开始要求中国对直销服务的市场准入作出具体承诺。
纵观《直销管理条例》的全文以及中国在直销服务行业的其他立法,我们会发现很少有针对外资直销企业而作出特别的监管规则,极少数的例外情况主要是因为外资直销企业在设立阶段需要履行中国国内法下的一些特别的程序义务,例如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8条的要求,中国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直销营业许可时,除了提交企业章程之外,还需提供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另外,针对外资直销企业在登记管理方面的特殊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11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顾名思义该《指导意见》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外资直销企业。
总结与展望
三十年多以来中国经济体制的变迁始终是以“开放促改革”为主旋律,直销市场亦是如此。中国直销业的起步肇始于外资直销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并由此带动了一大批民间资本进入这一行业,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安定的非法传销活动,部分扭转这一趋势的重要事件就是中国在参与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明确承诺了要在加入WTO三年之后开放直销服务市场,这才有了今天的《直销管理条例》和24家持牌直销企业。
展望未来的中国直销法律规制体系的发展,如何处理好市场效率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将是制度设计者和社会各界的推动力量需要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就当下的法律规则而言,立法者毫无疑问地把打击非法传销,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的目标,因此不可避免地牺牲了直销行业的发展和市场效率,一个最典型的方面就是我国法律一律禁止多层次直销。
当前的直销市场法律规制格局某种程度上处于一种市场效率与社会稳定两者之间关系失衡的状态,但毕竟这是由中国直销市场的大环境所决定的。法律制度在未来的有效变迁也必然是需要通过整体市场环境的改善才能实现的。在这方面,最为关键的一点是需要全体直销市场的参与者树立这样的观念:直销是一种营销通路,直销的营运重点是产品的销售,公司的获利来源是产品销售所得的利润,直销商获利的主要来源也应该是产品的销售(陈得发,2008)。
考虑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法活动以及对非法经营活动的制裁需要耗费大量社会资源,因此使全体社会成员提高对直销行业的正确认知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我国的现实而言,一方面应当让民众了解到借直销活动的外壳而进行的欺诈性活动对人对己的危害性,从而避免为了眼前的不当之利而加入其间;另一方面,也需要让社会各界,甚至包括学术界戒除“谈直销色变”的恐惧心理,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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