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田国际集团经营守则 27项规范团队
http://www.dsblog.net 2006-02-14 15:46:01
经营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兴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维护直销商之权益,满足消费者需求,及于自由企业体制中,提倡公平竞争之经营理念,提升直销公共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本守则未规定者,适用本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守则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事业计划:
指本公司为统筹规划多层次传销行为,就多层次传销事业所制定之计画,包括业绩奖金、奖衔制度、推荐程序,以及直销商所应遵循之相关规定等。
二、直销商:
指依据本公司规定程序加入本事业计画,于取得直销权期间,推广、销售本公司商品或劳务,并得介绍他人参加之自然人或法人。
三、消费者
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本公司商品或接受本公司劳务者。
四、组织紧缩
指直销商与本公司间之契约解除或终止,直销商退出本事业计画后,其原有下线直销商之组织不变,全部直接归属该退出直销商之上线直销商。
五、停权
指直销商未依续约相关之规定,或违反本守则及事业计画相关之规定,尚未经解除或终止契约者,丧失领取零售利润以外之其它奖金之资格。
六、复权
指直销商经停权在本公司终止契约前,依续约相关规定、停权期间期满,或经本公司同意,恢复领取前项奖金之资格。
第三条为达成本守则目的,本公司之事业计画刊载于兴田事业计画,本公司得按有关法规及实际需要随时检讨、修订事业计画。
第二章 直销商与公司间之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直销商应遵守本守则、事业计画及本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条直销商资格之取得与晋升条件,应依事业计画相关规定办理之。
第六条直销商订购商品、售后服务及退换货事宜,应依相关规定办理之。
第七条直销商奖金取得条件及内容等,依事业计画相关规定办理之。
本公司应依业绩奖金发放办法定期提供奖金清单,并发放奖金予直销商,直销商应依相关赋税法令定申报纳税。
第八条直销商可依事业计画相关规定推荐他人加入。
第九条直销商可依本公司所订之参加条件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教育及训练课程。
第十条直销商及直销商夫妇不得同时拥有两个?含?以上之直销权。
第十一条直销商为独立的经营体。
直销商不得宣称为本公司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与本公司有雇佣或合伙关系,或以本公司名义从事个人行为及活动。
第十二条直销商不得对本公司或商品有夸大不实之陈述。
第十三条直销商除事先报备经核准外,不得使用本公司之商标及服务标章。
第十四条本公司一切著作物均受著作权法之保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印或重制。
第十五条直销商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约。
直销商于前项期间经过后,得随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契约。
直销商依前二项规定解除或终止契约者,自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日起丧失直销权,其组织紧缩,并须自契约解除或终止日起期满六个月?含?后,始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六条直销商依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契约时,得于解除契约通知送达本公司翌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退货之申请。 直销商在前项期间提出退货申请者,本公司应取回商品或由直销商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直销商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它加入时给付之费用,但得扣除因可归责于直销商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直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前项商品之规定,于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第十七条直销商依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终止契约后三十日内,本公司应以直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直销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直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前项关于商品之规定,于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第十八条直销商未依续约相关规定办理者,自续约期届满之翌月起停权。直销商因前项规定停权者,依续约相关规定办理,得复权。
第十九条直销商违反本守则、事业计画或法令之规定者,停权一个月,如经本公司通知仍继续违反者,本公司有权续为停权至其停止违反前开规定。 直销商违反本守则、事业计画或法令规定,情节重大或经本公司二次?含?以上通知仍继续违反者,本公司得终止契约。 直销商经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者丧失直销权,其组织紧缩,并须自契约终止日起期满一年?含?以上,经本公司同意,始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九条之一直销商从事与多层次传销有关之行为,如有下列情事者,依前条处理之:
一、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它人参加传销组织。
二、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
三、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
五、从事违反刑法或其它工商管理法令之传销活动。
第三章 直销商与直销商间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条直销商有义务辅导其组织体系中之下线直销商,并辅导其遵守本守则及事业计画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直销商死亡、失踪、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或法人直销商经解散者,自然人直销商之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法人直销商之原法定代理人,得于上揭情形发生后半年内申请承受其直销权。
第二十二条直销权不得进行移转。
第二十三条直销商不得以有计划性的诱导方式,怂恿他人离开原有组织或诱其加入自己之组织。
第二十四条直销商不得以不实言论诋毁其它直销商。
第二十五条直销商于零售、推荐过程中,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第四章 直销商与消费者间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六条直销商将本公司商品零售给消费者时,商品说明、示范及售后服务应正确且完整,不得做虚伪不实、误导、欺骗或不公平之销售行为。
第二十七条直销商将本公司直销事业推荐给消费者时,有关创业机会及其权利义务之说明应详尽且正确,不得做虚伪不实、误导、欺骗或不公平之推荐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兴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维护直销商之权益,满足消费者需求,及于自由企业体制中,提倡公平竞争之经营理念,提升直销公共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本守则未规定者,适用本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守则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事业计划:
指本公司为统筹规划多层次传销行为,就多层次传销事业所制定之计画,包括业绩奖金、奖衔制度、推荐程序,以及直销商所应遵循之相关规定等。
二、直销商:
指依据本公司规定程序加入本事业计画,于取得直销权期间,推广、销售本公司商品或劳务,并得介绍他人参加之自然人或法人。
三、消费者
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本公司商品或接受本公司劳务者。
四、组织紧缩
指直销商与本公司间之契约解除或终止,直销商退出本事业计画后,其原有下线直销商之组织不变,全部直接归属该退出直销商之上线直销商。
五、停权
指直销商未依续约相关之规定,或违反本守则及事业计画相关之规定,尚未经解除或终止契约者,丧失领取零售利润以外之其它奖金之资格。
六、复权
指直销商经停权在本公司终止契约前,依续约相关规定、停权期间期满,或经本公司同意,恢复领取前项奖金之资格。
第三条为达成本守则目的,本公司之事业计画刊载于兴田事业计画,本公司得按有关法规及实际需要随时检讨、修订事业计画。
第二章 直销商与公司间之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直销商应遵守本守则、事业计画及本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条直销商资格之取得与晋升条件,应依事业计画相关规定办理之。
第六条直销商订购商品、售后服务及退换货事宜,应依相关规定办理之。
第七条直销商奖金取得条件及内容等,依事业计画相关规定办理之。
本公司应依业绩奖金发放办法定期提供奖金清单,并发放奖金予直销商,直销商应依相关赋税法令定申报纳税。
第八条直销商可依事业计画相关规定推荐他人加入。
第九条直销商可依本公司所订之参加条件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教育及训练课程。
第十条直销商及直销商夫妇不得同时拥有两个?含?以上之直销权。
第十一条直销商为独立的经营体。
直销商不得宣称为本公司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与本公司有雇佣或合伙关系,或以本公司名义从事个人行为及活动。
第十二条直销商不得对本公司或商品有夸大不实之陈述。
第十三条直销商除事先报备经核准外,不得使用本公司之商标及服务标章。
第十四条本公司一切著作物均受著作权法之保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印或重制。
第十五条直销商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约。
直销商于前项期间经过后,得随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契约。
直销商依前二项规定解除或终止契约者,自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日起丧失直销权,其组织紧缩,并须自契约解除或终止日起期满六个月?含?后,始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六条直销商依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契约时,得于解除契约通知送达本公司翌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退货之申请。 直销商在前项期间提出退货申请者,本公司应取回商品或由直销商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直销商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它加入时给付之费用,但得扣除因可归责于直销商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直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前项商品之规定,于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第十七条直销商依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终止契约后三十日内,本公司应以直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直销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直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前项关于商品之规定,于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第十八条直销商未依续约相关规定办理者,自续约期届满之翌月起停权。直销商因前项规定停权者,依续约相关规定办理,得复权。
第十九条直销商违反本守则、事业计画或法令之规定者,停权一个月,如经本公司通知仍继续违反者,本公司有权续为停权至其停止违反前开规定。 直销商违反本守则、事业计画或法令规定,情节重大或经本公司二次?含?以上通知仍继续违反者,本公司得终止契约。 直销商经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者丧失直销权,其组织紧缩,并须自契约终止日起期满一年?含?以上,经本公司同意,始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九条之一直销商从事与多层次传销有关之行为,如有下列情事者,依前条处理之:
一、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它人参加传销组织。
二、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
三、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
五、从事违反刑法或其它工商管理法令之传销活动。
第三章 直销商与直销商间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条直销商有义务辅导其组织体系中之下线直销商,并辅导其遵守本守则及事业计画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直销商死亡、失踪、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或法人直销商经解散者,自然人直销商之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法人直销商之原法定代理人,得于上揭情形发生后半年内申请承受其直销权。
第二十二条直销权不得进行移转。
第二十三条直销商不得以有计划性的诱导方式,怂恿他人离开原有组织或诱其加入自己之组织。
第二十四条直销商不得以不实言论诋毁其它直销商。
第二十五条直销商于零售、推荐过程中,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第四章 直销商与消费者间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六条直销商将本公司商品零售给消费者时,商品说明、示范及售后服务应正确且完整,不得做虚伪不实、误导、欺骗或不公平之销售行为。
第二十七条直销商将本公司直销事业推荐给消费者时,有关创业机会及其权利义务之说明应详尽且正确,不得做虚伪不实、误导、欺骗或不公平之推荐行为。
<<
1
>>
相关报道
- 和治友德参加2024新经济风云榜再获荣誉
- 艾多美中国向思源微笑行动项目再捐赠100万
- 三生承办第七届国际食源肽学术研讨会召开
- 三八妇乐携手“健康中国·母亲行动”走进陕西
- 金科伟业为市场注入新动力 助力开启新财年
最新评论(共9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9楼, 让爱重来 2009-08-29 14:01:39 投诉 支持(1581)我认为那是一个公司在人做,是好是坏做了才知呢?/////
-
第8楼, 2009-03-17 19:53:36 投诉 支持(1497)哪里有兴田公司啊
-
第7楼, 2008-08-03 20:25:35 投诉 支持(1529)我QQ是76571986想了解加我,钱有这么好赚的话我想中国早就很富余了/为什么 本地的还那么辛苦的去赚钱,怎么都是骗外地的去做啊/
-
第6楼, 明白人 2006-09-07 03:23:59 投诉 支持(1629)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 你自己摸摸良心看 有人逼迫你了吗 是你自己高度自愿加入 因为你没有本事所以失败了 还要诬蔑兴田公司
-
第5楼, 才富296662588 2006-08-06 13:16:25 投诉 支持(1624)兴天是传销,朋友趁早回头是岸,要想多了解,请加我
发表评论
dsblog.net推荐
- ·卫康深度布局肠道微生态
- ·春芝堂25周年庆亮点抢先看
- ·东方红携多项技术成果亮相珠海航展
- ·艾多美欧洲浪漫之旅圆满收官
- ·USANA连续三年被评为犹他州最佳制造商
- ·安利斩获中国营养师发展大会多项大奖
- ·无限极“思利及人助学圆梦”走进西藏大学
- ·双迪纳米气泡富氢技术“狂飙”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