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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模式

http://www.dsblog.net 2017-02-27 15:00:29

  (三)网监部门介入后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由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涉及到网络技术,这就使针对网络传销的证据收集与传统传销的证据收集有所不同,传统传销中,往往采用卧底侦查获取证据的方法,但是在网络传销中,传统的卧底侦查则无用武之地。目前而言,办案部门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传销组织的网站和个人电脑进行技术渗透,这是办案机关的侦查手段的发展方向。办案部门通过网监部门配备专用线路和调制解调器,采用匿名访问、匿名电子信箱收发邮件的方式进入网络传销系统,将网站的违法及内容下载记录,具体操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信息发现。网监部门往往主动行使职能,对各种网络信息进行筛选,主动出击,发现隐匿于其中的网络传销信息或者网站。在发现后,如果是国内服务器,那么采取第二步,如果在国外,则立即通知互联网出入口,关闭通道。
  第二步,是确定犯罪发生地,包括网络服务器地址、参与者操作地、会交费地等,通过IP地址的追踪,就可以锁定组织者。
  第三步,在进行前两步之后,就需要进行物理证据的获取,在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获得硬件设备之后,办案部门会通过信息读取获取相应证据。由于网络传销者绝大多数对计算机技术精通,因此,在对终端进行入侵时,办案机关往往会采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否则难以保证侵入的连续性和保留原始数据,此时办案机关用到的技术往往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和文件的安全获取技术;对数据和软件的安全收集技术;对磁盘或其他存储介质的安全无损备份技术;对已经删除文件的恢复、重建技术等等。
  在办案初期,有可能还不具备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的条件,此时网监部门往往通过远程勘验的方式,破译传销人员的ID密码,提取传销人员网络结构图、奖金发放表、提取犯罪嫌疑人个人电脑、手机中用于传销的存储记录和浏览信息,由网监部门依法出具勘查报告并制作光盘。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李泽民、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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