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后时期行业震荡 直销企业面对法律尴尬
http://www.dsblog.net 2006-02-21 11:24:10
“直销条例”的出台,让中国直销行业面临着一个不小的震荡。这个震荡对企业来说是“危”也是“机”:做得好,会乘势崛起;做得不好,会元气大伤甚至一蹶不振。
罗正宇律师认为,在“危”中,法律风险是企业将要面临的最大风险,那么,企业在这次调整之后,如何面对法律尴尬……“直销销条例”的出台,让中国直销行业面临着一个不小的震荡……
震荡的源头来自许多方面,比如,营销模式从大众理解的多层次转为单层次;比如,因奖金制度的变化,造成直销员队伍的大洗牌;比如,市场竞争从以前小心翼翼的灰色争斗,变为阳光下全方位的较量等。直销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面临着产品质量、企业形象、市场宣传等一个接一个的考验。而永远无法摆脱的,还有法律纠纷……
■面临法律尴尬
一个人正常的工作生活,都存在于一个秩序中,这个秩序,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们的道德规范组成。
企业也是一样。作为商业社会的组成因素,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营,牵涉到的法律法规太多了……
而对于直销企业而言,在随后的经营运作中将更为不易,因为两个“条例”对直销企业而言几乎全是义务。比如,信息的报备和披露制度,保证金缴纳制度,国家商务、工商、公安部门的监管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一旦企业对义务不履行,或者是履行得不完全,就面临着法律制裁的尴尬。而义务越多,这种尴尬出现的几率,也就越大……
相信没有企业愿意让这种尴尬出现,但如何防范和避免?
■法律式管理
避免这些尴尬的出现,需要直销企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和应变策略。
首先,从内治理,健全机制:健全机制,就是要按照“公司法”的标准,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制度。并按照此机制制订和施行操作程序和规则,用集体的智慧、科学的流程决策,避免出现决策失误的问题。
其次,合法运营:所有相关决策和运作,都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财税相关法律、《食品监督法》等,杜绝因此出现的法律纠纷。
这里,笔者也提醒直销企业,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没有对外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到内部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涉及到直销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有书面的措施,要在涉及到此类信息的文件中,标明“密”级。
■法律式公关
直销企业除了做好以上两点工作之外,还要注意处理好对外的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与直销员之间的关系。直销员是代表企业出去的,直销员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企业的行为。所以,企业要对直销员作资格评审,要求直销员品德兼优。一旦录用了直销员,就要对其进行有关直销技能、素质、法律知识等的培训,并严格签订与直销员之间的合同,将责、权、利明晰。这里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个别直销员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要引起公司重视。
对直销员的法律普及培训,除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外,还要涉及到《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人身和财产权力)、《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要处理好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讲,政府是一个行政法人,企业是法人,两者是平等关系。但从行政行为角度来讲,政府部门与企业又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又属于不平等关系。
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企业服务。行政机关的义务就是企业的权利,企业的义务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利。总的来讲,行政法律关系,就是一个行政执法服务。企业在了解了这种关系后,也就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更能准确的维护,达到企业的目的?盈利。
以申报牌照的例子来说,企业要严格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报批。申报与报批的过程,受《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调整。按此程序,企业如果按申报条件报批,行政主管部门就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行为,如果超过期限,企业可控告行政部门,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媒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关系,企业与媒体之间应保持真实透明的状态。“直销条例”的出台,让媒体的监管能力加强,所以企业也要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媒体的报道要真实、合法;企业的运作也要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企业在了解了媒体真实合法报道的责任和义务后,可通过媒体来展示企业的形象、品质。这能推进产品的销售进度、扩大企业影响。而媒体也要注意不能损害企业的名誉权、商誉权、知识产权等,作好真实报道。
企业如果与媒体间发生法律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行,便可通过诉讼以法律手法解决。如果企业权利受到伤害,一定要捍卫自己的权利。
第四,企业要处理与好消费者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因为消费者是个弱势群体,所以,国家颁布法律以加强对其的保护。而在直销行为中,直销员代表着企业,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直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而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人格尊重权、退换货权利等。那么,企业也要告知消费者他应该知道的信息,比如,产品的功能、说明、禁止等。
■法律式危机处理
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危机事件,而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运作问题,而实质是法律问题,此处列举两例。
企业要作好清算准备:直销员与企业产生纠纷时,过去直销员是受《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因为直销员拥有多重属性: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投资者。而法律禁止多层直销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即可解除。这是因为,企业与直销员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但《禁止传销条例》又属于禁止性的法律法规,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必然产生清算,涉及到产品、报酬、网络资源的评估等,企业要提前作好清算准备。
针对举报机制的反应:《禁止传销条例》中,提出对传销行为举报有奖的措施。因为直销员队伍的良莠不齐,也因为大众对传销的认识不清,直销企业被举报有传销行为的案例必将越来越多。行政处罚是依据企业的纠错态度及社会影响来处理,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当然,惩罚不是目的,重在教育。
所以,对直销企业而言,首先要按照相关法规运营,提前与法律、法规对照,清理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如果行为被以传销行为举报,首先要主动将情况如实报告执法部门,按公司产品、制度等方面内容向执法部门陈述,让行业执法部门了解认可,如有不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尽快纠正。
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营,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导入模式,这一点,该是中国市场的直销企业们注意的时候了……
罗正宇律师认为,在“危”中,法律风险是企业将要面临的最大风险,那么,企业在这次调整之后,如何面对法律尴尬……“直销销条例”的出台,让中国直销行业面临着一个不小的震荡……
震荡的源头来自许多方面,比如,营销模式从大众理解的多层次转为单层次;比如,因奖金制度的变化,造成直销员队伍的大洗牌;比如,市场竞争从以前小心翼翼的灰色争斗,变为阳光下全方位的较量等。直销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面临着产品质量、企业形象、市场宣传等一个接一个的考验。而永远无法摆脱的,还有法律纠纷……
■面临法律尴尬
一个人正常的工作生活,都存在于一个秩序中,这个秩序,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们的道德规范组成。
企业也是一样。作为商业社会的组成因素,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营,牵涉到的法律法规太多了……
而对于直销企业而言,在随后的经营运作中将更为不易,因为两个“条例”对直销企业而言几乎全是义务。比如,信息的报备和披露制度,保证金缴纳制度,国家商务、工商、公安部门的监管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一旦企业对义务不履行,或者是履行得不完全,就面临着法律制裁的尴尬。而义务越多,这种尴尬出现的几率,也就越大……
相信没有企业愿意让这种尴尬出现,但如何防范和避免?
■法律式管理
避免这些尴尬的出现,需要直销企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和应变策略。
首先,从内治理,健全机制:健全机制,就是要按照“公司法”的标准,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制度。并按照此机制制订和施行操作程序和规则,用集体的智慧、科学的流程决策,避免出现决策失误的问题。
其次,合法运营:所有相关决策和运作,都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财税相关法律、《食品监督法》等,杜绝因此出现的法律纠纷。
这里,笔者也提醒直销企业,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没有对外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到内部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涉及到直销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有书面的措施,要在涉及到此类信息的文件中,标明“密”级。
■法律式公关
直销企业除了做好以上两点工作之外,还要注意处理好对外的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与直销员之间的关系。直销员是代表企业出去的,直销员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企业的行为。所以,企业要对直销员作资格评审,要求直销员品德兼优。一旦录用了直销员,就要对其进行有关直销技能、素质、法律知识等的培训,并严格签订与直销员之间的合同,将责、权、利明晰。这里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个别直销员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要引起公司重视。
对直销员的法律普及培训,除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外,还要涉及到《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人身和财产权力)、《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要处理好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讲,政府是一个行政法人,企业是法人,两者是平等关系。但从行政行为角度来讲,政府部门与企业又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又属于不平等关系。
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企业服务。行政机关的义务就是企业的权利,企业的义务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利。总的来讲,行政法律关系,就是一个行政执法服务。企业在了解了这种关系后,也就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更能准确的维护,达到企业的目的?盈利。
以申报牌照的例子来说,企业要严格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报批。申报与报批的过程,受《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调整。按此程序,企业如果按申报条件报批,行政主管部门就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行为,如果超过期限,企业可控告行政部门,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媒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关系,企业与媒体之间应保持真实透明的状态。“直销条例”的出台,让媒体的监管能力加强,所以企业也要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媒体的报道要真实、合法;企业的运作也要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企业在了解了媒体真实合法报道的责任和义务后,可通过媒体来展示企业的形象、品质。这能推进产品的销售进度、扩大企业影响。而媒体也要注意不能损害企业的名誉权、商誉权、知识产权等,作好真实报道。
企业如果与媒体间发生法律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行,便可通过诉讼以法律手法解决。如果企业权利受到伤害,一定要捍卫自己的权利。
第四,企业要处理与好消费者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因为消费者是个弱势群体,所以,国家颁布法律以加强对其的保护。而在直销行为中,直销员代表着企业,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直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而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人格尊重权、退换货权利等。那么,企业也要告知消费者他应该知道的信息,比如,产品的功能、说明、禁止等。
■法律式危机处理
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危机事件,而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运作问题,而实质是法律问题,此处列举两例。
企业要作好清算准备:直销员与企业产生纠纷时,过去直销员是受《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因为直销员拥有多重属性: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投资者。而法律禁止多层直销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即可解除。这是因为,企业与直销员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但《禁止传销条例》又属于禁止性的法律法规,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必然产生清算,涉及到产品、报酬、网络资源的评估等,企业要提前作好清算准备。
针对举报机制的反应:《禁止传销条例》中,提出对传销行为举报有奖的措施。因为直销员队伍的良莠不齐,也因为大众对传销的认识不清,直销企业被举报有传销行为的案例必将越来越多。行政处罚是依据企业的纠错态度及社会影响来处理,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当然,惩罚不是目的,重在教育。
所以,对直销企业而言,首先要按照相关法规运营,提前与法律、法规对照,清理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如果行为被以传销行为举报,首先要主动将情况如实报告执法部门,按公司产品、制度等方面内容向执法部门陈述,让行业执法部门了解认可,如有不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尽快纠正。
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营,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导入模式,这一点,该是中国市场的直销企业们注意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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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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