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3亿的“斑美拉”特大传销被告获刑
http://www.dsblog.net 2020-08-05 14:42:07
2020年8月4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斑美拉”特大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余石容等19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余春羽犯数罪,何春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总共2.7亿多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案发,被告人余石容与闭何成经谋划后,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斑美拉生物医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用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容玺”商标,推出了“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等涉传销企业。
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以上述企业及美容产品为平台,以销售“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为由,建立了加会员、拉人头、发展层级下线、限定进货量做不同等级代理、通过其上下层级购买产品提获报酬,以获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
对于各层级代理商的资格,斑美拉公司规定:由高到低划分为特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新加入者购买一套美容产品(9800元)成为普通会员,要成为特级代理商到三级代理商,须交纳1,500,000元至45,000元不等来购买产品。斑美拉公司规定了三种获利方式:“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感恩提成”。
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所领导、管理的斑美拉公司及一系列有关企业,在整个传销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其家族成员余小艺、余春羽、余庭炜、秦华俊、唐铁山在传销体系中负责关键部门工作,构成了家族式经营管理的斑美拉传销体系。余石容除了给其家族成员以优厚工资报酬外,还于2018年春节期间,各赠与了余小艺、余小连、余春羽、余庭炜巨额钱财用于购房、购车等消费。斑美拉公司在桂林的办公点,成立有财务部、报单部、客服部、核账部,在广州成立了物流部及仓库。
斑美拉公司一方面要求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夸大宣传斑美拉产品美容效果,不断展示各地招商会火爆场面,展示高级别代理商领取巨额现金回报,展示出国旅游等奖励,展示购买房产、豪车、奢侈品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吸引他人加入传销。截至2018年10月9日,余石容、闭何成的传销活动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下线共计38671人,层级24层。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金额4,377,524,190元,二人在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共计1,36,923,539元。其余各在案参与传销的被告人,经营金额从19亿多至10万元,非法获利从700多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闭何成用被告人何春松的名义与他人申请成立广西中吉亚农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何春松在明知道闭何成转至其账户的1200万元是非法利益的情况下,仍帮助闭何成将该1200万元转账用于投资广西中吉亚农业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玉林市公安局的民警侦查被告人余春羽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对余春羽进行传讯时,从其身上缴获并扣押了以其婆婆吕元妹名义开办的一张桂林银行卡。因怀孕,余春羽于当天被取保候审,余春羽与吕元妹一起到桂林银行将该卡挂失,补办了该银行卡,并在2018年10月10日至12日间,陆续从该银行卡账户中转移资金共1,533,000元,该款属余春羽、余庭炜经营斑美拉公司物流部收入。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余庭炜、余小艺、余春羽、秦华俊、唐铁山、何玥桦、劳芳、梁飞龙、何群、石桂凡、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周云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何春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投资,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余春羽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该案参与人员累计超过120人,金额超过250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春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10万元以上,属法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春羽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在该传销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余庭炜、余小艺、余春羽、秦华俊、唐铁山、梁飞龙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飞龙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何玥桦、劳芳、何群、石桂凡、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周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云被司法机关传讯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何玥桦、劳芳、何群、石桂凡、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何春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该案的情况,法院决定对劳芳、何群、石桂凡、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周云均予以减轻处罚。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依照刑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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