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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的潜在危害

http://www.dsblog.net 2007-11-14 11: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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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带来的潜在危害

文/《中国直销》执行主编 金云义

  9月28日,北京消费者协会发布特别消费警示,重申传销者不属于消费者,传销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这已经不是北京消协第一次发出这样的消费警示了,而且这也不是中国第一个地方消协发出这样的消费警示。比地方消协的警示令人关注的,是一些大中城市的工商部门、公安局对市民的警示,他们的警示更为直接:“参与传销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单纯看这样的警示,笔者认为并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如果法律还要为传销分子在违法犯罪行为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护,的确有助纣为虐之嫌。另外,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也不敢妄加断言传销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但是,据笔者所了解与掌握的信息,许多的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在发出这样的传销警示信息后,为了省事,把不明真相的单纯的传销受害者统统归于传销参与者一并处理,致使大量被传销所骗的受害者投诉无门。

  也曾与一些媒体朋友探讨过这样的问题,也有朋友认为,管理部门要来甄别谁是传销的参与者,谁是传销的受害者是件工作量大,而且相当复杂繁琐的事件,靠现有的人手要来实现可能很难办到。这的确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但这不是把“传销受害者归为传销参与者”的根本症结。

  之所以出现这样普遍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管理部门在处理传销案件时,将自己单纯定位为监管者造成的。作为法规制定者、法规解释者和法规执行者的相关管理部门,如果仅仅把自己立足于一个监管者而不是一个服务者,那么,他们必将站在自己的立场,最大化地节约监管成本,至于这样的监管是否会让社会其他成本增加,则是监管者不愿意也不想去管的事。

  而谁是承担这种简单的传销监管而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本的主体呢?是广大的传销受害者。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传销被骗者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人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但是由于这种巨大的成本被众多的传销受害者所分化,而没有显示出令人触目惊心的现象,这也导致管理部门一直以为自己的管理卓有成效,并导致全国地方政府纷纷效仿。

来源:《中国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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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2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2楼, 2014-12-05 12:13:34   投诉 支持(941)
    就是国家监管不到位领导没责任心
  • 第1楼, 耐夫 2007-11-25 06:40:28   投诉 支持(1416)
    赞赏金先生观点,为民众利益而呼,其意其情与日月同辉,善莫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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