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h540309
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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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看到了这篇2013年发表的博文。终于看到了修订两个条例的信息。 并不看好修订两个条例的后面结果。因为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就显示了其搅起人性之恶的特殊魔力。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模式自身问题,怎么修改管理法规都不会解决问题的。产品好价格更好,虚高价格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尽管如此,有牌照有实力的直企仍然被三无的盘子搞的头痛不已,甚至不惜重金招纳大小网头来运行。 提供一个思路,销、分、存、借各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直销模式的顽症痼疾。66971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谢谢,虽然不经常登录直销博客网站,也很少写东西。但是一直心系直销。这是所有模式的根基,因为裂变的是人,直销模式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扬组织的力量,一定会创造出新世界。 任何项目,一定是前期资本为先,中期市场为大,后期胸怀格局人格魅力为主。可惜,那么多有钱的老板不识数,连直销奖金制度的设计原理原则标准都不讲不懂,怎么可能领航这个模式? 分配规则何为本?根据关系分利润。时间关系排顺序,分享关系互感恩。安置关系规则定,三种关系网络根。顺应欲望把握度,如何量化在人心。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善用人性结善果,以衡求和是本真。 量化才是方案,流程才能运作。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就是被问询了一下.
- ·任何事情,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是前提。除此之外,更有合道。合天道! 网络分配的天道如何理解?不可能所有的参与者都能赚钱,但不能低于二八定律。 没赚钱的参与者是纯消费者,不能违背性价比原则。 做不到这两点,就是缺德的方案。看不透这两点,就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分析一下自己参与的项目,是缺德骗人还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 ·管理的实质,是在人的行为与奖惩之间 建立让人心动的量化关系。由于人际网络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奖金制度的独特性,想运用这种模式的老板,更需要有人管理。免得被忽悠害人害己。
- 【原创】 怎样看待“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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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新路
传信息,认同再交换,销价值,需要才埋单。这才是传销模式这个舶来品的本质。无传怎知信?有销方见财!这是经济常识。但这个翻译词组却受到了似是而非的宣传。
“传销”概念的曲解
“传销”这个词,世界直销联盟早有说法,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对传销定义和解释如下:
【多层次传销的最佳定义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直销业有各种不同的组织架构与奖金制度,多层次传销只是其中之一。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很重要的一种行销手法,又称为「网路行销」、「结构行销」或「多层次直销」。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证明是能够成功而有效地将产品与服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使独立销售人员或直销商获得利润的方法。直销人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中国政府《禁止传销条例》条例又是如何定义、解释、对待传销的呢?
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题目已经点明,禁止传销!
社会的发展、进步应该有奖励机制。世界直销联盟的这种解释是对培训劳动的认可,可以作为团队计奖也是按劳取酬的理论依据。
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明明把传销定义为只是直销模式中的一种奖金制度,为什么这么多人就稀里糊涂认为传销是骗人,把传销硬从直销中分离割裂?
中国发明了火药制作烟花爆竹,国外学习了制作枪炮武器,不是中国人不聪明,是强权压制人的思想!数学倍增原理只是一个模型,在各种领域结合运用会有各种演绎方案,分配空间利润也是齐次方程,可以有多种解。为什么不分析有益的正解非要拿歪解说事呢?同样条件下比较分配方案的利弊才是学术上的探讨,为什么不做最基本的量化分析就随便结论呢?
好工具不会用还要少见多怪,本来一种先进的营销工具,虽然被不法分子利用骗人敛财,但如果没有学术界的忽视,媒体的冷淡,网头的推波助澜,怎会落到这步田地?历史上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满清末期有革新派人士,为了引进铁路获得慈禧同意,专门先修建了一段让太后、皇帝、王公大臣体验,以便争取支持。即使这样,竟然有保守派大臣提出令人愕然的见解,“这铁路确实好,又快又稳,但铁路一开运输方便,势必让车船脚夫失业,岂不游民四起天下大乱?洋人拼命让我们修铁路,亡我之心可见一斑。”听起来振振有辞,好象真知灼见很有远虑,其实是愚昧无知糊涂误国。
英国历史上也曾有过两次决策失误,第一次是否决将电力引进千家万户。
当时英国的有识之士,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之后提出:电力是新型的能源,对人类的发展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巨大影响,伦敦应该率先普及使用。但是在议会辩论的时候反对者说:如果把电力引进千家万户之后,每一户人家都得有一个插座吧?那个点插头的杀伤力绝对不可低估,简直就是现代化的杀伤武器。如果小猫不小心碰到了那个点插头,不就立刻被电死了吗?如果哥哥让自己的弟弟伸手摸一摸,岂不是立刻就没命了?如果在全伦敦,全英国普及使用电,就等于每一个英国人,包括所有的大人、小孩都具备了把别人或者自己随便杀死的武器,这实在太可怕了。
反对者的理由听起来似乎真的很可怕、很实际、很有道理,就连女王也站出来旗帜鲜明的表示反对:我呼吁,我们所有的英国子民都坚决的举起反对手。结果,普及用电的提议,在接连不断的几次表决中都没有通过。
另一个决策失误是否决将煤气引进千家万户。
当时议会辩论的时候,那些反对者说:伦敦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历史的著名城市,有极其宝贵的历史遗产,那么伟大,那么精致。如果千家万户都用上煤气,肯定需要储存煤气的巨大煤气罐,把那么多个煤气罐放在伦敦,那就等于放了许多巨大的炸药包,任何一个国家总有一些坏人,如果这些坏人自己不想活了,一旦把巨大的‘炸药包’点着,两千多年的文明古城岂不是毁与一旦?有谁能承担得了这个责任?就这样英国上议院连续两次表决,都否定了在伦敦使用煤气的提议。
社会进步文明的步伐任何人都阻挡不住的,今天世界上各国早已普及了电力和煤气,包括英国在内。但当今这样的思维,这样的观点,这样的专家大师还少吗?
对待“传销”这个新的营销模式的态度,现在的一些专家、大师、官僚以及一知半解盲目“反传”的义士们,和历史上满清的保守派大臣、英国的保守派议员们有什么两样?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会出现利、害两种可能,可能发生的危害并不等同于一定会发生,减少了变坏的可能,就会增大变好的可能。在任何时候兴利除弊都是可能的,我们切不可用消极的心态对待新生事物,更不可夸大其危害把自己吓倒。在面对权威人士的观点时,要通过理性去进行鉴别,从而避免受到误导。只有这样,才不会曲解。传销是法不是罪
刑法已经增设“传销罪”,但现实中带来了很多问题。
“罪”是会意字,本义是作恶或犯法的行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罪和法是紧密相关的。 “法”也是会意字,古写作“灋”,灋,刑也。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那么,“传销”行为的“作恶”和“犯法”触犯了哪条法律条文?显而易见是违背了《禁止传销条例》。但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是作为管理的准则还是法律的规范?
佛教术语称“能持自相故名为法”。意即凡具有质的规定性,并为人们所认识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就称为法。可见,法的规定首先来自于人们对行为的认识。
怎样认识“传销”行为呢?
多层次传销提供直销人员独立创业的机会,不但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也发展及训练下线组织从事直销事业。多层次传销跟所有形式的直销一样,对市场具有庞大的实质利益。多层次传销能提供机会给就业市场中无数受到忽视、或能力未获充分发挥的人士,使其能藉由这种简单而成本低廉的方式,学习基本的商业及经营技巧。事实上,任何人都能藉由有弹性的直销方式来增加收入。除此之外,销售独特或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也能藉由直销来切入市场,而不需支付庞大的广告媒体费用,或是在零售商店中竞争上架面积。多层次传销是一种极受欢迎的零售方法,在全球各地都正在蓬勃发展。
消费者和经销商两者角色可以随个人对产品的认识而转换,这是传销的基础。传销者只有自己先使用产品,才能了解产品的优缺点,才有资格分享,宣传才有信服力。世界直销联盟支持想销售先消费的行为,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文化观点。
正如世界直销商德约法所示,世界直销联盟在商德约法中明列上述特色,显示其支持符合商德的行为。世界直销联盟强力支持制定与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一致的法律,将合法的多层次传销机会,和假借多层次传销之名、行诈欺之实的商业行为,清楚地划分开来。世界直销联盟支持立法,严禁老鼠会及金字塔式销售等诈骗行为,同时定出明确的定义,让执法人员能明辨不法的销售行为,认清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的机会。世界直销联盟相信,唯有在能让小型企业蓬勃发展的合法管理环境下,直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在内,所带给消费者与市场的利益才能充分发挥。
世界直销联盟认为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的一种行销手法和制度,在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中,定义传销为制度、方法;并认为是经过时间和实践检验的销售获利的方法。
中国政府《禁止传销条例》定义传销为行为。并且人为硬性把“传销”同“直销”分离,不认为传销属于直销业。这是重大的分歧。
方法、制度是抽象的,行为是具体的。方法、制度是中性的,方法、制度无罪,团队计酬多层次计奖不是错误,但因为现在有了《禁止传销条例》,再在中国操作、应用这种方案就违法!
不同的理解造成不同的结果。
世界直销联盟的报告旨在阐述多层次传销的意义及优点。中国《禁止传销条例》重点防止传销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这是从两个方面看同一个事情,得出不同的结论和结果,从而导致不同的政策。
世界直销联盟强调,“直销提供了全球数百万人赚钱的机会,让这些人都能达到转换职场跑道、获得弹性工作时间、脱离社会救助计划,或以小资本或不需投资就能成功经营小生意的目的”。(经营小生意,脱离社会救助计划和直销公司宣传发大财、辛苦一阵子享福一辈子的说法有着天壤之别)
世界直销联盟的另一个重要观点,直销是直销业者的个人行为,直销公司在直销业反而是从属地位,这是原则和关键的问题。直销商德约法保护的是直销员和消费者权益,约束和监督的是直销公司,只有不肖业者才会受到打击。强调道德和自律,遵守直销商德约法是直销公司必须的责任。
世界直销联盟点明了一个重要条件,“直销的力量在于其在自由市场体制中拥有独立、服务消费者、致力创业成长的传统”,直销模式在自由市场体制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应用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世界直销联盟一再强调环境对直销模式的影响,自由市场体制加上合法管理环境,才能充分发挥直销优势。更重要的,明确了对小型企业的态度。支持小型企业运用直销模式蓬勃发展。
直销是个新型的营销模式,不仅提供了消费者便利的高品质产品,造福了广大的消费者,也提供了另一种充满活力、充满生气、迅速扩张的销售管道,强化了经济体系中的零售通路架构,更重要的是一种个人创业机会。世界直销联盟支持直销,主要基点认为直销业是小型企业蓬勃发展和个人创业的工具。这和西方崇尚个人自由,反对垄断经营的宗旨分不开。因为,如果弱化了个人创业的机会,垄断企业凭借资金优势会产生更大的贫富悬殊机会,对社会发展更不利。所以,除了利用直销商德约法监管之外,更强调宣传、教育、普及,让大家了解什么是直销、传销和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的金字塔式销售法。尽管直销中的多层次传销方法存在着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金字塔式销售组织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弊端,但世界直销联盟认为,通过普及宣传、严格监管,可以达到正确运用直销模式的目的。世界直销联盟反对老鼠会和金字塔式的销售模式的原因,是因为这样的运作会影响直销的信誉,危害直销模式的正常发展,可以看出对待一个销售模式的良苦用心。
在对待传销模式或者说团队计酬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同世界直销联盟虽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差异,但只是具体方法的不同,并非根本立场的不同。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为直销业自律的办法,并非法律,但遵守此约法所需的道德行为标准往往还高于国家法律的要求。遵守直销商德约法是每一家直销公司的责任。因此,反对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是世界直销联盟和世界直销商德约法的基本立场。至于如何具体实施贯彻这个基本方针,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就像全世界都支持妇女解放运动,但同样要遵守阿拉伯国家妇女出外要蒙面的习俗和法律,是一个道理。在现在中国国民道德行为自律不能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借助法律强化自律,推动世界直销联盟和世界直销约法的基本立场,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务实态度。同时也表露出,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政府认为直销模式现在不适合,不喜欢现在推广直销模式,这一点应该引起高度注意和重视。中国政府当前的高入门费,保证金制度明显传达了政府意图,暂时不考虑小型企业发展和利用这个模式,因此不支持、不喜欢企业运用这种模式。这是出发点不同的重要区别。
也许有人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因为不是完全的自由市场体制,缺乏完善的法制管理环境,更由于道德诚信的软弱无力,中小企业如果运用直销模式,可能会蓬勃发展但很难保证健康成长。所以,才无奈出台和世界直销联盟、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不一致的条例。
为什么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和国家根本无法生存?为什么在中国却泛滥成灾?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
直销公司作为企业,希望通过直销模式追求更高利润,这是人之常情。甚至非法组织妄图利用这个模式组织骗局敛财,也是社会现象,无可厚非。但是,不顾长远只管眼前,逐利忘义,片面宣传夸大误导,不仅违背了直销商德约法,不符合世界直销联盟精神,更违背中国的传统文化道德。
直销是人的事业,因此,人的思维是影响直销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直销模式是传统的管理、营销理论基础上的创新发展,世界直销联盟的立场、态度、做法都是本着保护、发展来进行的。中国的社会发展存在着和西方的差距,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这个事实,对新的理论和事物不可能同时一致接受,未免正确的东西被错误地运用甚至错误地管理。因此,正确地、全面地、客观地引进、介绍传播新思想、新事物才是正确的态度。
可见,《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完全是管理者对这个事物自身认识水平的结果。从上面信息可以看出,多层次计酬奖金方案只是方法工具,传销行为只是对工具的具体运用,传销是法不是罪,运用工具和方法产生的罪恶行为根源在个别人不在工具和方法。
正是因为对“传销”理解的偏差,才导致了无法执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如果我们不认真总结反省,以这样的条例为前提,在刑法上再增设“传销罪”,势必造成更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和结果。
动机好,方法不对头,也会把事情办坏
既然是立法,有必要谈谈立法动机。
立法的动机不是管住老百姓,更不是管住本国的企业和人民,而是一种对公共秩序的宽泛指引。外资企业是不受共产党领导的,如果没有适用的法律加以限制,土生土长的中国企业和人民就要吃亏!因此,规范法律条款,特别是规范直销法规迫在眉睫!否则直销人和企业的羔羊状态令人不寒而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标准是不能任意曲解的,曲解只能是降低法律的权威,影响执政者的威信。
既然是刑法,也有必要说说犯罪动机!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犯罪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恶,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惩戒罪恶,还具有道德规诫的功能。刑法作为一种道德规诫的功能是通过追求刑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来实现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一种为人们所拥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考虑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行的。
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犯罪动机都具有反社会的性质。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动机是什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又是什么?
特别是企业法人,国际著名企业、民族企业、社会上具有诸多光环的法人代表,他们“反社会性质的犯罪动机”从何产生?
有必要提醒,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由法律规定是立法的要求,而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立法规则?
作为行政法规的两个条例,条款上明显存在着难以执行的歧义。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究竟是以【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行为判断,还是以【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结果判断?如何量化执行?
如果以行为来做定罪依据,取得直销牌照的企业有几家奖金制度符合条例条文?这些企业是不是组织、领导传销?这些组织的法人代表“犯罪动机”是什么?
如果,【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合法利益,不扰乱经济秩序,不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可以允许存在?
是以【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行为判断,还是以【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结果判断是非?
如果以行为判断,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的行为。】这样才符合逻辑和语法。
如果以结果判断,却不管结果打击行为,岂不自相矛盾?
两个条例的草率出台难以执行,已经让相关部门饱受了自己打自己耳光的尴尬。制定了行政法规,在现实中却无法执行,证明了法规条文存在着致命缺陷。
动机好,方法不对头,也会把事情办坏。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应该征求更广泛的意见,这样才能制定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适用条法。
“传销罪”如何定,关键是如何理解、定义“传销”!
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在国外进行敛财没有市场,但在国内却屡禁不止泛滥成灾,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这些问题与直销模式或者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有多大关系?
什么叫利用传销非法敛财骗人?关键是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所谓骗人,无非是诱惑你购买了不需要或者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的产品。但这种诈骗行为首先是受骗者有很大责任,贪心和无知才导致受骗,怎么能完全归罪其他原因?虽然贪心是人的本性,但为什么不检讨自身原因?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就是这个道理。没有人骗人,只有自己骗自己!每个人都为回报工作,都是在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中,根据个人当前情况做综合平衡取舍。投入金额少的,关注回报率,投入金额多的,不仅关注回报率,还关心本金安全性。这就是人性,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当下。所有的营销工作都是为了拉人留人,所有的人都是为了回报工作,毋庸讳言,不必粉饰。直销只是为普通人提供的一个销售工作机会,同样遵循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综合平衡的取舍选择。
从形式上,多层次计酬与金字塔结构的制度是完全相同的,没有产品的拉人头被认为是老鼠会,那么,有产品但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算什么?如果价格只是高出其他模式一点点,又算什么?是否把握了“度”,多层次计酬方式就会夜叉变美女?如果直销模式的商品价格低于其他模式,是否采取多层次计酬就变成了天使呢?擦边球、边缘游戏的度在哪里?如何把握?量化的标志是什么?许多公司虽然有产品,但只是在幅度上做文章规避法律监管。可以这样结论,同质产品比较,如果价格比传统行业高的较多,靠宣扬事业推销,和老鼠会没什么本质区别,不过是有产品更隐蔽的老鼠会而已。
不管什么销,只要沾上销字,最终必须零售。那是临门一脚,功败垂成全看此。石头卖白金价会遭到唾骂,就是卖黄铜价迟早也会受到消费者反感。销的结果如果不是消费,等于产品换个存放地点,交换过程等于没最后终结。还是回归本原,真正把节省中间环节的费用和消费者分享,去掉价格的虚高泡沫,自然会受到消费者青睐。这才是真正的彻底的变娼从良。
如果直销公司真正遵循当初本质,节省中间环节和费用同消费者分享,怎么分享方式都不是问题。关键是产品价格虚高后再分享,属于不公平竞争。
直销模式的初衷和诞生就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资本竞争困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发展过程中,背离了这个基本原则,利用人性的贪婪,用“事业”代替产品,用广大底层直销人员的盲目迷信完成了成本转嫁,获利的是企业和少数塔顶人物,损害的是广大直销人员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受到伤害的人员数量的增多,负面影响必定强于正面宣传,那时侯,不是产品的生命周期完结,而是企业和品牌的没落。
直销是直销人的事业,直销提供了另一种销售管道,帮助企业强化了经济体系中的零售通路架构,也提供了消费者便利的高品质产品来源。更重要的,直销模式为个人提供了创业机会。可以这样概括:小本可投资,自由来创业,不用开店铺,零售占市场,借助公司力,代理好产品。诚信做根基,口碑传影响。建立服务群,融入大系统。个人小网络,互联增价值。培训找帮手,团队有分工。自立求生存,互助共发展。这才是真正的传销。
直销人和直销公司是平等合作关系,直销人员是直销公司直销体系中的成员。直销人员可以是代理商、承包商、经销商或批发商,受雇或独立经营,经特许授权等。这是世界直销联盟的立场。
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的规范行为、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都与直销商德约法一致。但是,直销员的权益怎么保护?谁来保护?用什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看待和对待?这些都存在区别和不同的细节。认清、区别对待和禁止,是截然不同的态度。
现在直销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地位得不到保障,而弱势的原因是因为直销人自己不能团结,不能正确理解直销的内涵,不能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权益,所以连自我保护都作不到。
直销人是独立的个人经销商,没有必要把自己卖给公司!自立求生存,自强争权益!自知明方向,互助共发展。
2012-05-28 18:04:46
同意。说的思无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