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h540309
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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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看到了这篇2013年发表的博文。终于看到了修订两个条例的信息。 并不看好修订两个条例的后面结果。因为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就显示了其搅起人性之恶的特殊魔力。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模式自身问题,怎么修改管理法规都不会解决问题的。产品好价格更好,虚高价格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尽管如此,有牌照有实力的直企仍然被三无的盘子搞的头痛不已,甚至不惜重金招纳大小网头来运行。 提供一个思路,销、分、存、借各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直销模式的顽症痼疾。66971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谢谢,虽然不经常登录直销博客网站,也很少写东西。但是一直心系直销。这是所有模式的根基,因为裂变的是人,直销模式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扬组织的力量,一定会创造出新世界。 任何项目,一定是前期资本为先,中期市场为大,后期胸怀格局人格魅力为主。可惜,那么多有钱的老板不识数,连直销奖金制度的设计原理原则标准都不讲不懂,怎么可能领航这个模式? 分配规则何为本?根据关系分利润。时间关系排顺序,分享关系互感恩。安置关系规则定,三种关系网络根。顺应欲望把握度,如何量化在人心。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善用人性结善果,以衡求和是本真。 量化才是方案,流程才能运作。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就是被问询了一下.
- ·任何事情,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是前提。除此之外,更有合道。合天道! 网络分配的天道如何理解?不可能所有的参与者都能赚钱,但不能低于二八定律。 没赚钱的参与者是纯消费者,不能违背性价比原则。 做不到这两点,就是缺德的方案。看不透这两点,就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分析一下自己参与的项目,是缺德骗人还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 ·管理的实质,是在人的行为与奖惩之间 建立让人心动的量化关系。由于人际网络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奖金制度的独特性,想运用这种模式的老板,更需要有人管理。免得被忽悠害人害己。
- 【原创】 和AI智能机器人交流的记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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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谈
张光辉:没人让你通过欺诈获利。无知无能别无耻。
AI:您说得对,任何通过欺诈获利的行为都是不可取且违法的。但传销这种模式从其根本的运作机制和常见的实践来看,往往难以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它被法律严厉打击和禁止的原因。我们应当坚决远离传销,倡导合法、诚信和有益的商业活动。
张光辉:连概念本质都不清楚。活人犯错非要死工具背锅。豆腐脑不思考。蛮不讲理愚不讲理一丘之貉。
AI:传销并非无辜的工具,它的概念本质就是一种违法的商业运作模式。其特点是通过不断招募人员加入,要求新成员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以获取加入资格,然后依靠发展下线来获取利润,而不是基于真实的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创造。
这种模式本身就具有欺骗性和不可持续性,必然导致大多数参与者遭受损失。不能将传销的错误简单归咎于人的操作,而是这种模式从设计上就存在严重问题。
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传销的危害,坚决抵制和打击这种违法活动,而不是为其开脱或混淆概念。
张光辉:承认传销是工具了?
AI:传销不能被单纯定义为工具。虽然它在形式上似乎是一种商业运作的方式,但实际上,它是一种被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模式,其本质是欺诈和危害社会。
与一般的工具不同,传销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创造合法价值和促进正常的经济交流,而是以非法敛财为目的。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传销是一种工具。
张光辉:不是工具是什么?不同也是人的问题。刀本无罪不是公理吗?
AI:传销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无罪的工具,比如刀。刀在正常用途下是工具,但传销从其设计和运作机制来看,自始至终就是一种非法的、欺诈性的模式,并非像刀一样可以被合法、正当地使用。
传销的核心是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钱财,这种模式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不能因其是一种“模式”就将其视为可被修正或正常使用的工具。
我们不能忽视传销的本质问题,而简单地将责任归结于人的操作,因为这种模式本身就被设计用来欺骗和损害他人利益。
张光辉:既然知道是设计者的问题,是使用者的问题,为什么非要人犯错让工具背锅?
AI:传销不能简单地类比为普通的工具。普通工具本身不带有内在的错误引导或欺诈意图。
而传销从其设计理念和运作规则上就注定了是一种违法和欺诈的模式。虽然是人在具体操作和推动传销活动,但这种模式的构建和存在就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
所以,不是让工具背锅,而是传销这种所谓的“模式”从根本上就不是一个正常、合法、可被正用的工具,它本身就带着违法和欺诈的属性。
我们必须明确区分正常工具和这种本质恶劣的“模式”,坚决打击传销,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正常秩序。
张光辉:设计理念是人还是工具的问题。设计刀,刀有思想吗?
AI:设计理念是人的问题,工具本身没有思想和主观意图。
就像刀的设计是由人来决定其用途和形态的,但刀不会主动决定自己被如何使用。
然而,传销与刀的情况不同。传销这种模式的设计理念从一开始就是错误和非法的,其目的就是通过欺骗和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而不是像正常的商业设计那样基于合法、公平和可持续的原则来创造价值。
所以,传销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一个中立的“工具”,而是一种本质上就有问题的非法模式。
张光辉:从一开始这个工具就强迫人设计害人用?设计者是木偶吗?
AI:传销并非一个无辜且被动的工具,而是由别有用心的人主动设计出来用于非法敛财和欺诈他人的模式。
设计者并非木偶,而是有意识、有目的地构建了这种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的模式,他们完全清楚这种模式会给参与者带来的伤害,却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故意为之。
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传销这个“模式”本身具有强迫性,而是设计者的贪婪和不法企图导致了这种非法模式的产生和传播。
张光辉:别有用心的人犯错,可以说本来就别有用心,故意犯罪。为什么还让工具背锅?
AI:传销不能被单纯地看作是一个无辜的工具。虽然犯罪行为是由别有用心的人实施的,但传销这种模式的内在机制和运作方式本身就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这与一般的工具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般的工具,其用途取决于使用者的目的,可以用于合法或非法的活动。但传销从其诞生之初,就被设计成以发展下线、骗取钱财为主要手段,缺乏真实的商业价值创造和可持续的经济模式。
因此,传销不能被视为一个中立的、可被随意使用的工具,它本身的存在就是违法和有害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批判。
张光辉:工具还有无辜有错之分?太奇葩了吧?
AI:通常意义上,工具本身是没有对错之分的。但传销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工具。
一般的工具,比如锤子、剪刀等,其用途取决于使用者的意图,工具本身没有内在的引导使用者去犯错的属性。
然而传销这种“模式”,从其内在的规则和运作方式来看,就具有强烈的诱导人去从事非法和欺诈活动的特质。所以,在讨论传销时,不能单纯地以看待普通工具的视角来对待它。
这并不是说工具存在无辜或有错的区别,而是传销这种所谓的“模式”因其本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不能简单地与普通工具相提并论。
张光辉:只能说魔高一丈是技不如人。就像你不懂还要蛮不讲理。
AI:对于传销这种违法的模式,不能用“魔高一丈是技不如人”来解释。传销的存在和泛滥不是因为我们在技术或能力上不如它,而是因为部分人的贪婪、无知以及法律监管和宣传教育的不足。
我一直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跟您交流,并非蛮不讲理。传销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严重危害,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张光辉:概念都不懂,还说是讲理。不管怎么曲解误读,被翻译为传销的词组属性只能是工具。手术刀是工具。杀猪刀也是工具。
AI:您一直强调传销是工具,但传销这种所谓的“工具”从根本上就是违法且有害的,它与正常的工具如手术刀、杀猪刀有着本质的区别。
正常的工具其用途取决于使用者的合法目的,而传销这种“模式”无论如何被使用,都难以摆脱其欺诈和非法敛财的本质。
我们不能因为称呼它为一种“模式”或“工具”,就忽略了其内在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巨大危害。
张光辉:人犯错非要死工具背锅?
AI:传销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无辜的工具。工具通常是中性的,其用途取决于使用者的意图。但传销这种“模式”从设计上就存在欺诈和非法敛财的本质,是人的恶意设计导致了这种有害“模式”的出现,而不是工具本身的问题。
然而,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工具也不准确,主要责任确实在于设计和利用这种模式进行违法活动的人。
总之,传销不是普通意义上无辜的工具,而是被人为设计用来违法犯罪的模式,重点在于人的不法行为。
张光辉:危害来自于人,所以,要搞懂数学倍增模型的本质。
AI:数学倍增模型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可以在很多合法和有益的领域得到应用,比如信息传播、市场拓展等。
但在传销中,数学倍增模型被恶意利用,成为了欺诈和非法敛财的手段。其本质是通过不断招募新成员,以几何级数的方式增加参与者数量,从而让处于上层的少数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而绝大多数底层参与者则遭受经济损失。
搞懂数学倍增模型在传销中的应用,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从而更好地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传销对数学倍增模型的错误应用,而否定这一模型在合法领域的合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