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侵权案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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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一个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more@]关于名誉侵权案的败诉(一)


完美公司的"起诉状"

原 告: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52号
负责人: 郑铁良
被 告;王丽君,女,37岁,汉族,工作单位:抚顺市玉成中学

诉 讼 请 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侵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即互联网和抚顺市市级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
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
3.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被告之父王文举患有多种疾病.2004年产能力月,被告以其父亲使用了原告的产品导致旧病复发及患上了结核性脑膜炎为由,于是004年报0月份在抚顺市新抚区主要商业街散发传单多份,恶意诽谤.诋毁原告名誉.后经抚顺市新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依法没收了剩余的传单2000余份,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原告经执法局处理后,不但没有停止其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反而升级为在互联网上发布诽谤,诋毁原告名誉的材料,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同时,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盖公章)
20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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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点击次数(1382)
评论(共1条评论)
  • 直销律师 说:

    2007-05-25 06:18:57

    由于有一部分人包括王利群等人在媒体上发表的不实报道,引起有些完美客户停止使用产品导致有些业务员业绩下降收入降低。现在已经有个别业务员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请求王利群等人赔偿损失。本律师考虑到类似业务员很多,特在网上发布公告。如有完美业务员也有此方面的需求,请与我联系,QQ号码为:79349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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