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侵权案的败诉(三)——新抚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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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听到法官宣读这份判决书时,除了气愤,我不禁在问“法律真的代表公正吗?是谁在亵渎着法律的尊严?z[@more@]新抚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在2006年7月31号名誉侵权按开庭后,由于我们的举证期不够,法院答应让我们继续搜集证据,可以复庭。在2006年9月25日复庭时,我们又向法院提交了十组证据,共计向法院提交了二十七组证据,及三个本村的证人(证明我父亲未服用完美产品前身体健康,能从事农村的重体力劳动),三个完美产品受害者及家属(证明他们自己或家人也深受完美之害)。但陈维志法官不允许我们的证人出庭做证。并且,在休庭15分钟后,我们极具工作效率的陈大法官便拿出了两份早已经打印好的判决书(每份六页)。现将判决书公布如下: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新民一初字第612号

原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52号。
负责人;郑铁良,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维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 安建军,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君,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抚顺市玉成中学教师,住新抚区公园街礼泉路。
委托 代理人鲍杰 ,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代理人王利群,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王丽君名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维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之父王文举患有多种疾病。2004年4月被告以其父亲使用了原告的产品导致旧病及患上了结核性脑膜炎为由,于2004年10月份在抚顺市新抚区主要商业区散发传单多份,恶意诽谤,诋毁原告名誉。后经抚顺市新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依法没收了剩余的传单2000余份,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经执法局处理后,不但没有停止侵害,反而在互联网上发布诽谤。诋毁原告名誉的材料,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同时,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侵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既互联网和抚顺市的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被告辩称:我父亲原有肺结核病,为了给父亲治病,于2004年开始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营养餐,高纤乐,健怡茶等四钟保健品。一周后,开始感觉四肢无力,起不来床,后又出现拉肚子,睾丸痛,头痛。为此,我们多次找原告的业务员,都是说好转反应,我们花费2795。00元买的产品,服用了两个半月,看实在不行了,就带父亲到医院治疗,后被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我们想为父亲讨回公道,找过有关部门,但没有得到答复。为了给父亲治病,我们已经没有钱打官司了,万般无奈,我将此事发布在互联网上,告诫大家,希望大家不要上当受骗,我们散发传单及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都是有事实存在的,并不是对原告的名誉权进行诽谤,被告没有侵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父亲王文举原患肺结核疾病。为给其父亲治病,2004年4月,被告购买了原告生产的保健品给父亲服用。据被告陈述,一周后,开始感觉四肢无力,起不来床,又出现拉肚子,睾丸痛,头痛。服用了两个半月,其父被医院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为此,被告于2004年10月先后在抚顺市新抚区百货大楼附近,望花区海城街等地发放题为《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父亲》的传单,主要内容:“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父亲,害惨了我们全家……提醒那些善良的人们,有病一定要上医院,千万不要相信完美产品能治病的鬼话,认清完美的真面目”。据抚顺市新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说明:关于王丽君2004年10月4日在新抚区西七路散发题为《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父亲》的传单,我局有关人员进行了说服教育后,将其它传单没收2000余份。后被告又以其父亲的名义围绕该内容上网发布信息数次,主要内容“我向全国能帮助我们申冤的朋友求助,帮帮我们。同时也向那些同样迷信保健品能治病的老年朋友说一声:”不要相信他们骗人的谎言,有病咱就上医院,没病咱就多锻炼“。庭审中,被告承认散发传单及上网发布信息事实存在。本院就被告父亲现患疾病与服用该公司保健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征求被告意见是否同意,被告表示不同意鉴定。

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行政执法局的说明,传单,网络文章,情况说明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王丽君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父病症是否与服用原告生产的保健品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擅自散发传单和在互联网上发布有损于原告企业形象的信息,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故确认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的请求,本院可根据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及被告的家庭状况,适当确定其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九),(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丽君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口头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予口头赔礼道歉,本院将采取登报方式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王丽君赔偿原告人民币200元。
案件受理费61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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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评论)
  • 直销律师 说:

    2007-05-25 06:18:31

    由于有一部分人包括王利群等人在媒体上发表的不实报道,引起有些完美客户停止使用产品导致有些业务员业绩下降收入降低。现在已经有个别业务员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请求王利群等人赔偿损失。本律师考虑到类似业务员很多,特在网上发布公告。如有完美业务员也有此方面的需求,请与我联系,QQ号码为:79349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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